江苏省常熟职业教育中心校学生奖惩条例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2-23 浏览次数:76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教育,建立与思想教育相辅相成的奖惩机制,对优秀的集体和学生给予奖励,对品学不良,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处罚,做到是非分明,抑恶扬善,使学生个人和集体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戒有先例,从而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培养四有新人,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学生奖惩条例。 一、 奖励 第一条 奖励原则 1.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 坚持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实事求是,综合衡量的原则。 第二条 奖项设置 1. 集体奖项: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班集体、良好班集体、班级单项先进、文明宿舍、重大活动或竞赛团体奖。 2. 个人奖项;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生、优秀团员、文明寄宿生、单项积极分子或标兵、重大活动或竞赛个人奖、作品或技能个人奖。 3. 奖项设置应该相对稳定,根据学校实际,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对上述奖项设置进行适当修订。 第三条 评奖标准 重大活动、竞赛、作品、技能等评奖标准由主办部门制订,其它评奖标准由校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制订,报学校领导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 评奖名额 1、 集体奖:根据不同奖项另行设定。 2、 个人奖: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全体毕业生的5%。 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合计不超过15%。 优秀团员:一般不超过支部团员数的10%。 文明寄宿生:一般不超过30%。 单项积极分子或标兵;每班每项限1人。 3.重大活动、竞赛、作品、技能等评奖名额参照上述标准控制在10%—15%,组织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必要时,校(系、部)学生会、团委(总支)干部由学生处、校团委单独评优,不占班级名额。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 班级、团支部集体奖项,由系学生科、团总支根据标准考核评比,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由其在广泛征求 2.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由班团联席会议对照条件提名,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班主任在征求 3. 文明宿舍、文明寄宿生、单项积极分子或标兵由各系、部学生科审核确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张榜表彰。 4. 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初定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5. 上述奖励在超过规定名额时,须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批。先进集体中的个人奖励名额可酌情增加。 6. 校级以上的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必须在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其评选项程序按上级规定进行。 第六条 表彰方式 1. 通报表彰:根据获奖性质,由学生工作处或系、部学生科在校内适当的公共场合张榜公布。 2. 流动红旗:需要时,给予获奖集体流动红旗。 3. 颁奖表彰:学校向获奖集体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或奖品(奖学金),以资鼓励。 4. 档案记载:由系学生科、班主任负责在获奖集体或个人学籍档案中作相应记载,个人获奖应在成绩单上作记载。凡属校级以上奖励的,集体奖励证书原件归学校档案,个人奖励证书原件发给本人前应将复印件同时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5. 学期中尚未开展评奖工作,或学期末因故未能获得上述奖项,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需要及时给予表扬的,可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大会表扬,由班主任在成绩单上记载。 6. 对上学期所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生在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表彰,并颁发《常熟市职教中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生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7. 寒、暑假夏令营活动优先吸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生参加。 8. 推荐常熟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选时必须是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附:先进个人评选有关规定 一、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思想品德好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 ③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在家适当做家务。 ④自觉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⑤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⑥勤俭节约,朴素大方。 ⑦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⑧努力完成学校、老师和班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品德等第为优秀者。 2、 学习好 ①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②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勤记笔记; ③认真独立完成作业,从不拖欠,作业质量好; ④认真完成预复习任务,学习准备工作充分; ⑤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优良。 3、 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有充沛的学习精力。体育课能尽力实践 二、 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生评比条件 1、 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三好学生思想好、身体好的条件,“学习好”中除学习成绩项可略低标准外,学生工作处另定,其余各项亦必须具备。 2、 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班级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在集体工作中成绩显著。 3、 品学兼优生,除体育方面虽经主观努力,但受某些条件制约而达不到标准外(体育成绩不低于60分),思想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其余条件均合格者。 三、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生评选要求: 1、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它两好,或者对其它二好降低标准。 2、 学习好既要看考试成绩,又要全面考察学习的实际水平,不单纯抠分数。如某些学科成绩优异,学科竞赛获奖;或在科技等方面有专长,各科平均成绩优良,由学校给予嘉奖。 3、 既要表彰一贯先进的学生,也要注意把原来基础较差,经过主观努力,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三好学生。 4、 评选三好学生,既要看学生在校表现,还要看在家庭、社会的表现。 评选时要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既不苛求,又不盲目追求数量,切实保证三好学生质量。 二、 惩处 第七条 惩处原则 1、 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以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 2、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八条 惩处分类 1. 批评:凡违纪情节较轻者,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并可根据违纪情况与本人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责令作书面检查、班级公开检查、口头警告、系、部内通报批评、校内通报批评处理。 2. 处分:对少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常违纪又屡教不改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九条 批评实施 1. 责令作书面检查、班级公开检查由班主任或系、部学生科负责实施;口头警告、系内通报批评由系、部学生科负责实施;校内通报批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保存好有关书面材料备查。 2. 责令检查以后再有违纪的,至少应给予口头警告;受过口头警告批评后再有违纪的,至少应予通报批评,直至予以纪律处分。 3. 学生违纪情况及处理扣分结果必须由班主任及时通报家长。 第十条 处分实施 1、 下列违纪情况之一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6节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2节,实习旷工1天; 2) 偷盗、诈骗他人钱物,价值在50元以下; 3) 两人打架未致伤,先动手的一方; 4) 参与校内三人以上打架斗殴、或参与各种形式赌博,情节轻微; 5) 吸烟、喝酒、进入舞厅、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6) 故意损坏公物,但价值较小 7) 测验作弊或扰乱课堂秩序 8) 违章使用或擅自动用明火或电器设施,造成轻微经济损失 9) 多次容留本宿舍以外本校同学住宿 10)受通报批评后仍有轻微违纪行为 11)其他视情节需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2、 下列违纪情况之一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12节或在校期间旷课24节 2) 偷盗、诈骗他人钱物,价值在50-200元 3) 参与校内二人以上打架斗殴动手造成轻微伤害者,或积极参与各种形式赌博 4) 吸烟、喝酒、进入舞厅、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经教育不改者 5)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较大,但经教育认错态度好,能主动赔偿 6) 考试作弊,认识态度差或严重破坏课堂教学秩序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未造成严重后果 8) 受警告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 9) 其他视情节需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3、 下列违纪情况之一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24节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36节 2) 本校学生三人以上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首者、先动手者 3) 提议发起、召集组织各种形式赌博活动,或提供赌具、赌场 4) 偷盗、诈骗他人钱物200-300元 5) 考试作弊,屡教不改 6) 擅自留非本校学生住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7) 熄灯后擅离宿舍外出,彻夜不归 8) 受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有违纪行为 9) 其他视情节需要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4、 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上述违纪行为非初犯、或受处分后重犯的 2)一学期累计旷课36节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48节 3)偷盗诈骗他人钱物在300元以上,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敲诈勒索他人钱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纠集、指使校外人员威胁或殴打本校学生,或参与到校外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组织成立暴力帮派,虽未有严重后果产生,但已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7)使用各种器具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后果的。 8)虽属初次违纪但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9)吸烟、、喝酒、进入舞厅、游戏机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屡教不改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 触犯国家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 品德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十一条 处分权限 1、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手续 班主任或系、部学生科有关人员应先认真负责地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并填写《学生处分呈报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审批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相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事先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后再予以公布。对于作弊学生的处分,因考试期间及时警示的需要,可先行公布,再通知家长。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处公布。 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毕业时未能撤销处分的学生,缓发毕业文凭,待撤消后换发毕业文凭。 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中,并将档案及时转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同时将处分决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受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处分后续教育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既要热情帮助,加强关心与心理疏导,又要严格要求,及时督促。 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递交一份书面的思想及改错情况汇报,主动按受老师的帮助教育。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的明显进步,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于受处分后仍出现违纪但尚不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给予延长考察期或升高处分等级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 处分一般以处分布告签署日期起一年为限,在一年内认真遵守纪律,不再违纪的,可按期撤销处分;不再违纪且有显著进步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按期撤销处分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前撤销处分应由班团联席会议提出,由班主任广泛征求任课老师、班团干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填写《学生处分撤销呈报表》,连同被处分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材料,送原处分审批部门审核。 对于撤销处分的学生,由系、部学生科代表学校行政到其所在班级宣布,一般不出布告。 第十五条 附则 1、 本条例所指的书面材料如无其他规定,一律用钢笔在十六开纸上书写。 2、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