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2-23   浏览次数:1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十八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积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凡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者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百 分 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5-4       3.9-3     2.9-2      1.9-1           0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4          3         2           1              0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条 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辖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跨省辖市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退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十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和在校期间有关证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写实性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在校总学习年限可在学校原学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在籍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因休学、停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一般不超过三年。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教委苏教职[1994]31号文《转发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省教委苏教职[1998]40号文《关于颁发江苏省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已按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